专家意见: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公民肖像权除具备一般侵权要件外,似乎还必须同时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这样两个条件。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并不是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同样构成肖像侵权。
从来信反映情况看,你们医院和计生委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肖像权,应当为杨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与杨某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特区青年报》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