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明找到邓某,两人想出了办法:找几个未成年人“做业务”(即违法犯罪),以便抓获后有款可罚。于是,邓某当即找到其表妹夫杨某,让他寻找“作案”人员,事成之后罚得的款项可以提成;杨选定了其表弟李某,李随即邀约了几个朋友参与“作案”。戴明、邓某又指使彭某充当“抢劫”案中受害人,并拿出500元钱给他作为“被抢”资金,并许以好处。
3月15日,按照事先的安排,李某等5人将彭某的500元现金“抢走”。“案子”很快交到了戴明手里,“现场破获抢劫案”的功劳归到了戴明头上,他被奖励了1500元。作为“线人费”,戴明将其中的800元支付给了邓某。在办案中,戴明以不知在逃人员的真实姓名、地址为由,放弃追逃。被抓3人中有2人未满14岁,被分别罚款2000元,另一人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事情败露后,2003年12月31日,沙市区法院以戴明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深圳特区报》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