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淘金路某超市内,记者见到了这种宣传单,上面标明从本月19日开始至3月3日有效。记者从特价商品目录中找到了潘婷洗发水,标明价格为23.8元,而货架上摆售的价格却是27.9元。记者询问销售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宣传单上写着‘特别声明:价格、文案及图片如与卖场有异,请以卖场实际标示为准’。”据记者了解,在其他一些超市,也有类似情况发生。而商场一般会祭出“以卖场实际标示为准”的“法宝”应付,或称“可能是宣传单印刷出错”。消费者一般都无可奈何。
律师指出,如果在经营者限定的时间内,广告宣传与现场商品价格相差大的,则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可追究商家的责任。此外,广告宣传中注明“以卖场实际标示为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条款。
(《羊城晚报》 2.22 孙晶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