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31日,阳阳的父亲想取款时,却在家里找不到存单,去坡道分社询问时,才知道在在阳阳父亲出国期间,该款已被阳阳母亲分批取完。
阳阳的母亲在没有密码,并且没有办理密码挂失的情况下,凭家里的户口本就办理了取款。后来,她称将这笔钱借给了他人,至今未还。阳阳的父母为此事大动干戈,双方的感情进一步恶化,两人在2003年7月2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阳阳认为,在没有提供密码并且未办理密码挂失的情况下,就让人把钱取走,这是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过失。于是,阳阳将海口市红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至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要求该社赔偿存款损失及银行利息63.4万元。
红旗农村信用社则认为,该笔存款由阳阳的母亲取走是事实,但该笔存款应视为阳阳母亲和父亲的共同财产,信用社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没有给阳阳造成损失。
美兰区法院认为,海口市红旗农村信用社没有按规定要求阳阳的母亲提供密码,其行为中存在过错,对造成储户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海口市红旗农村信用社偿付阳阳63.4万元。
(《法制日报》 2.21 赖志凯 纪燕玲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