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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何时自家做主

2004-03-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文革”前,王印海的父亲在北京买下了一套四合院。“文革”期间,这套房子被充公。经政府安排,另外3家入住了这套“公房”。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落实产权,王印海家重新拥有了这套四合院的产权。不过,政府当时提出的条件是:承认与当时仍住在院内的另外3户的租赁关系。

笔者见到了当时由东

城区房屋管理局北新桥房管所开的“私房租赁契约”:“西屋2间,南屋1间,共计3间,使用面积:20.4(平方米),每月租金7.03(元)”。契约上只标有起租日期为“1983年9月1日”,却无终止租用日期。至今,这份契约依然在生效,只不过政府相应调高了房屋租金,到今年初,每平方米租金35元。“不写终止日期,就是说租赁人想住多久就住多久。”

据了解,在北京,像王印海这样有房但不能自主支配的约两万户。

政府有关部门把这种房子叫做“标准租私房”。出于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政府对私房的租赁关系及租金标准进行了干预和限制,由此造成了许多“房东”与“房客”间冲突不断加剧。

北京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标准租私房是个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已经将其列为要办的56件实事之一。”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房产专家李德峰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则是,要找到一个尽量让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若租赁人已经享受了福利分房或其他任何一种福利性住房货币化足额补偿,则可以强令这些租赁人限期搬出。否则,可以考虑由政府提供廉租房,然后让这些租赁人搬出。(《中国青年报》3.3桂衍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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