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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有权抵押政府大楼吗

2004-03-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贾晋文是山西省兴县东会乡现任乡长。他现在很发愁一件事:2000年,乡政府的大楼抵押给东会乡信用合作社贷了款,贷款理由是给上任乡党委书记康玉印看病。钱花了,人死了,贷款却是一定要偿还的。由于该乡是一个年财政收入仅30万元的贫困乡,于是2000年乡政府39名干部的半年工资都“理所应当”地被信用社扣掉了。

按照贾晋文的说法,康玉印以乡政府大楼抵押贷款为自己看病,原乡长现乡党委书记张善峰丝毫不知情。直到信用社扣工资,大家才知道。当时办理这笔业务的信贷员张宝荣说:“2000年1月28日,当时的东会乡政府秘书曹文光找到信用社主任刘乃信,说康玉印书记看病需要钱,准备从信用社贷款。康书记和刘主任的关系甚密,当天就把7万元的贷款给了曹文光。主任说放贷款,我们就放,领导既是审核贷款的人,同时也是放贷款的人,‘书记’两个字就是信用!”

当时由曹文光向信用社提供的两份贷款申请书上写着:我乡因经费不足需贷款肆万元正(另外一份为叁万元正――记者注),希给予办理为盼(康书记看病用)贷款由财产及经费担保(楼房)。

据张介绍,后来为了应付与乡政府的官司,信用社花费颇大。以至于信用社职工当年的奖金福利都受到了影响。

工资莫名奇妙被扣掉,乡里的干部们当然不会放过“坑害”他们的人。漏洞百出的申请书竟然轻易地贷出了款,这其中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乡干部对信用社的贷款程序产生了疑问。在多次向上级机关反映未果之后,东会乡政府将信用社推上了被告席。2003年4月1日,兴县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东会乡信用社退还东会乡政府74767元。

判决下达后不久,信用社即提起上诉。2003年9月17日,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兴县法院民事判决。7万元贷款由东会乡政府予以偿还。判令信用社返还乡政府2860元。“这2860元是法院认定信用社有过失而要承担的部分。”贾晋文如此解释判决。

“其实,最苦的还是乡里39名干部”,贾晋文很悲凉地说。(《中国青年报》3.3武刚刘万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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