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居民李先生因自家小狗被邻居家所养狗咬死,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去年,家住西城的田先生因怀有狗崽的博美母犬被轧死,伤心地昏倒在地,事后田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被法院驳回。据了解,近来因宠物意外致死而引起的官司增多,受害人在诉讼中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
学教授杨振山认为,从法理上讲,宠物并没有脱离其作为物的地位。精神损害赔偿主体主要是人身体上的权利,宠物属于人身体以外的物,对其损害不同于对人身体权利的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客体。而且,宠物意外死亡对人精神的创伤是暂时的,人可以通过再饲养宠物来抚平精神上的伤害,而身体上的权利受到的伤害一般是漫长的,不容易抚平的。(《北京晨报》3.2赵中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