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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不力环保局长获刑

2004-03-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北环境污染第一案宣判: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原副局长王华楚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这是我国1997年新刑法出台后,首次启用该新罪名对失职的环保官员定罪。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武汉市汉南区一化工公司将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

存的化工废料197桶,送到洪山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并交付处置费用19900元。两年后,由于原洪山区环保局副局长王华楚等人的失职,这批含有苯酚毒性化学物质的废料在没有经过严格化验的情况下,交给两位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处理。方等人将其中80余桶随意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造成汉阳区永丰乡、仙山村、龙阳湖及周边地区环境遭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99.7万元。

(《深圳商报》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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