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1日至9月23日,在上海经商的仇国立曾四次到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咨询,称妻子吴秀丽有暴力倾向,多次到其工作场地、居住的大楼肇事……仇怀疑妻子有精神疾病,要求医院出诊。
9月23日,医院派出一名主治医生和两名护工,在仇国立及其朋友的陪同下,到其妻吴秀丽经营的面包房,和她进行了当面接触。在
9月26日,医院作出了吴秀丽没有精神问题的诊断,吴秀丽被放了出来。
后来,吴秀丽将丈夫仇国立和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告上法院。2003年5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仇国立以妻子可能患有精神病为由,申请精神卫生中心对妻子予以强行收治,严重侵犯吴秀丽的人身权,应承担主要责任。精神中心仅仅依据出诊医生与吴秀丽进行的15分钟的谈话,未向吴秀丽的亲友、单位员工、朋友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即判断吴秀丽患有“人格障碍”,有失科学公允,负次要责任。
2004年2月9日,上海市长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仇国立和医院分别赔偿吴秀丽精神损失费4.5万元、50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仇国立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案引起了法律界的极大关注。试想,如果每个闹家庭矛盾的丈夫,都能轻易地将妻子送入精神病院,这是多么可怕的事!
吴冬律师认为,即使精神病人有暴力危害社会行为,精神病院是否能够强制收治病人,仍是值得商榷的,宪法只赋予了司法机构限制他人自由的权力。此外,精卫中心认为按照卫生局的规定,三级医院的误诊率可在5%,因此不必承担过错责任的观点也有问题。在民事责任认定上,只看该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行政机构的规定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北京青年报》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