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2岁的刘芳,1994年进入上海市一家外资银行,担任工资福利员,负责工作人员的工资管理。由于工作量大,刘芳不得不经常加班。但是,刘芳的工资却比大多数同事少,上司为她加工资的许诺迟迟没有兑现。刘芳心理严重不平衡,开始动脑筋利用职权为自己“加工资”。
2002年1月,刘芳悄悄将增加的金额记在自己
名下,划入自己个人工资卡内。轻松地为自己增加了数千元工资后,刘芳胆子越来越大。虽然这样做贷记凭证与全体员工应发工资总额不平,但上司的疏忽大意让她一次次得手。就这样,刘芳平均每月为自己加了5000元的工资,从2001年1月至2003年7月案发,刘芳累计共侵占了该外资银行19余万元资金。日前,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将刘芳送上法庭。(《新民晚报》3.8郭剑烽杨积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