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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快乐用法苦恼

2004-03-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海市宝山区居民徐道明向记者诉说――

1998年春,单位分给我一处住房,入住后发现小区的绿化率达不到政府规定。我向区人大代表反映此事。不想开发商伙同有关部门,指责我要挟人大代表,并通过单位警告我不要再闹下去,否则扣发我的奖金。我决计学习法律。同年,我就到华东政法

学院自学法学本科,直到2002年毕业。

懂法后,我本以为有了尚方宝剑,可以以法护身了,但接连两起维权经历让我深深感到:懂法不易,学法维艰,用法则是难上加难。2000年,我买了一处期房,在办理购房贷款时,某银行让我在一份委托银行办理房屋意外保险的委托协议上签字。协议规定,自办理贷款之日起,保险费就由买房人付,还加了一条“本协议解释权归银行”。我当即指出这两条款倚强凌弱:既然是购房人委托银行代办保险,是购房人向银行授权,解释权当然归委托人,怎么会在银行?此外,这时并未交房,房屋还在开发商手里,凭什么要买房人付保险费?在我的据理力争下,某银行将解释权的条款删除。但对于保险费120元,银行明知错误就是坚持不退。在签购房预售合同时,我特意增加了补充条款:在物业的正对面“不建任何建筑”。但到2002年交房时,发现物业对面冒出一间变电室。开发商曾在绿化图中展示物业对面是绿地,但法院不去调查,判决我败诉。

现在,全社会鼓励学法、知法、守法,恰恰没有提用法。对于法制进步而言,用法比知法、守法更重要。(《新华每日电讯》3.15徐寿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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