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师傅曾是北京一出租车公司的司机,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2006年到期。2003年10月,企业不景气准备裁员,领导找刘师傅谈话说,刘师傅是被裁掉的员工之一。但领导承诺,如果刘师傅能体谅公司难处,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刘师傅表示尊重公司决定。
随后公司表示,经济性裁员需要履行非
刘师傅觉得领导说的有道理,朋友正好已经给他联系了下家,新单位希望他能立即上班。于是,刘师傅打了一份辞职申请。公司很顺利地为其办理了劳务关系的解除手续。
刘师傅离开公司后,始终没有得到经济补偿金。他找到公司,财务部门的人称,刘师傅不享受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待遇。理由是:领导口头答应无法证实真伪;而主动辞职是无权享受经济补偿的最主要凭证。
刘师傅感到非常气愤,认为公司领导欺骗了他。他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劳动仲裁部门发现,刘师傅在辞职申请中,并没有明确写出“因为公司实行经济性裁员,自己不得已才另谋新路”之类的话,反而以自己“急于到新单位上班”为由,向公司申请辞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的,无权享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北京娱乐信报》3.15郑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