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年前,张某夫妇生下一子,因生活困难,在儿子7天时送给了朋友赵某夫妇,取名赵山。赵某夫妇视赵山如亲生骨肉,竭尽全力供养其生活和上学。赵山18岁时报名参军,因当时正处“文革”,赵某夫妇是“走资派”,赵山便将名字改为“张山”,并在父母一栏中填写了生身父母张某夫妇的名字。后来,张山从部队转业到地方
2002年,张山突然因病去世,去世前与妻子离异,仅有一女随其生活。张山去世后,留有150平方米房产一套。为了继承这套房产,张某夫妇日前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将张山的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张山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夫妇收养张山并不违背当时的国家政策,故应当认定张山与赵某夫妇的收养关系成立。依据法律,张山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据此,法院最后判其生父母无权继承遗产。(《生活日报》3.13颜法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