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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不起诉”的语病

2004-03-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某地出台《暂缓不起诉试行办法》,所谓“暂缓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应当起诉的案件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在一定期限内,暂不作处理,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就语言表述而言,“暂缓不起诉”的说法显然有语病。

“暂缓”作为一个状中结构的偏正词组,“暂”为修饰词,中心词为

“缓”,是针对一件具有确定时间的事情而言的。“缓”是说比原定时间推迟,所以它的宾语应当是有定时的行为。“起诉”是案发后有了起诉基本条件必然要做的事,有定时。“不起诉”即无所作为,非法定程序,任何时候都可以,无定时。无定时的事如何暂缓?因此,“暂缓不起诉”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暂缓起诉”。正式颁布的法规条文,在语言表述上尤其应当准确。(《北京日报》3.22闻一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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