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孙素艳的弟弟孙志宝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4月孙志宝开始在辽宁省营口监狱服刑。本应在2001年12月就可刑满释放的弟弟,直到2003年仍没露面。去年3月8日,孙素艳前往营口监狱一探究竟。谁知,得到的消息却是弟弟在2000年10月1日因患突发性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骨灰寄存于牛庄殡仪馆。
狱方称,在孙志宝死后第二天,就电话通知了死者所在的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派出所,请求帮助找寻并通知死者姐姐孙素艳。由于孙志宝登记的住址与当时孙素艳的住址不符,所以没通知到她,无奈之下才将孙志宝的尸体火化。
但据办案法官介绍,女儿河派出所不承认接过通知。而知道孙素艳住所情况的当地村政府有关负责人也明确地说,从未听过此类消息。
一审太和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死亡后,死者亲属对死者的尸体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而本案的被告在未能通知到其家属的情况下,将人犯尸体火化,侵犯了原告对尸体的处分权。一审判决:营口监狱一次性赔偿孙素艳5000元。
营口监狱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羊城晚报》3.27夏添宁清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