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5日,重庆涪陵金帝集团职工姜明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车撞飞……经初步诊断,36岁的姜明腰3、4椎体爆裂骨折、椎管狭窄、双下肢完全瘫痪。
开车人是本单位职工罗应国,驾驶的是从武隆县公安局借来的警车。后经武隆县交警大队认定,罗应国负全部责任,姜明无责任。姜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罗应国、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准确确定金帝集团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同时,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判决肇事车辆车籍所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高院予以支持。
近日,重庆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伤者姜明获得赔偿109万元,出借车辆的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被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夏时报》3.26吴育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