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刘女士到北京某医院就诊,该医院给她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诊断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瘤”。2001年6月,刘女士因颈前肿物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甲状腺肿物-甲状腺癌”。6月15日行双侧甲状腺全切除术、颈淋巴结清扫术,术后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腺癌”。
6年前明明诊断的是
经鉴定,被告医院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诊断错误,从而导致手术选择不当,增加了甲状腺乳头状癌复发和转移的几率,同时也误导原告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能足够重视自己的病情并及时采取对症治疗措施。北京房山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9000余元。(《北京晨报》4.1赵中鹏纪红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