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6日,崔某在山东省莒南县棉纺厂家属院为他人安装后阳台防护网时,背部触到邻家李某家的空调外壳,被电击身亡。事发当日,莒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莒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均派员到场,经测试该空调室外机外罩电压为220伏。崔某经法医鉴定背部有电流斑,系电击死亡。
因该空调系李某于2002年4月2
莒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莒南县某家电有限公司经销广东省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空调,该空调在正常使用期限内机壳带电,致崔某触电身亡,两被告未能举证其生产、销售的空调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广东省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称该产品系免检产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造成崔某触电身亡的空调无缺陷质量问题,故二被告应承担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近日,莒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空调销售商莒南县某家电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广东省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计12万余元。(《法制日报》3.31万超中王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