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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应上升到法律

2004-04-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月14日,国务院集中处理了川东天然气井喷事故、北京密云虹桥踩踏事故和吉林中百商厦大火事故三个安全大案,有关领导人引咎辞职。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胡伟认为,这次集中处理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要普遍推广还需努力,因为还不曾上升到国家法律制度层面。胡伟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责任领导人要引咎辞职,这

属于行政问责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都还没有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具体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辞职的规定,不过只是针对党内职务的。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赵华强认为,行政问责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领导对其领导权限范围内的事务承担法律责任;二,对领导干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追究,也就是“追究制度”。引咎辞职不是个人愿意的问题,而应该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赵华强指出,“行政问责制”的实施需要建立行政法律体系予以保障。要明确行政问责制规范的对象是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从这个意义上,列入立法议案的《公务员法》及相关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是保障“行政问责制”实施的最主要法律。“行政问责制”的执行还需要相应的社会条件,如:要发挥现有制度下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作用,还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作用。

(《21世纪经济报道》4.19罗小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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