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我应聘到一家公司打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进入公司不久,公司便开始实行“末位淘汰”管理制度。去年年底,因为在年终考评时我被评为D级,公司便给了我一纸通知,要我在一周内到公司人事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遭到公司拒绝。请问,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职
专家意见:
我国《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一点与“末位淘汰”为由解聘职工有些类似。你的年终考评所得D级说明你不胜任工作,但公司应当先对你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你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省略了调整工作岗位,进行培训的必经过程,就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你,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你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