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京后在一家私企工作,2002年10月15日与企业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企业未发出续签或终止合同通知书。最近,经理说我无法胜任工作,工资从每月3200元降为2500元。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是否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 胡××
专家意见:你有权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终止这种早已过期的劳动合同,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必须指出的是,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可以视为续延,但合同期限成为无期限制约,因此,劳动者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受提前30天通知限制。
(《中国劳动保障报》4.20涂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