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6日,济南市民董某驾驶小客车时将隋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小腿软损。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董某对隋某的医疗费等进行赔偿,董某便按约向隋某支付了1.6万元。然而,原本只伤了左腿的隋某在医院却治起了腰椎病,并要求董某“埋单”。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隋某将董某告上法庭。法院对隋某进行了法医鉴定,证实
其腰椎疾病与本次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系原有疾病所致。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同时还规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这一规定不单是为体现公平原则,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防止一些人滥用权利。近
日,法院审结了此案,隋某不但最终败诉,而且还被判令承担1000多元的诉讼费。(《生活日报》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