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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不仅仅是为了改判

2004-05-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纠错不仅仅是为了改判

孙万刚“故意杀人”,在连续3次被判死刑后,虽然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枪下留人” 《文摘报》三版2144期曾刊载 ,但他始终坚称“自己是受冤枉的”!因此,在被送去监狱服刑的5年里,他本人和家人写了无数申诉状,终于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2003年6月20日,孙万刚的申诉案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厅在接到孙万刚的申诉材料后,发现该案“确有错判的可能”,于是,检察机关复查孙万刚案件事实的工作开始了。

经过两个多月的细致的复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办案认定孙万刚系强奸杀害其女友陈兴会的凶手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现本案在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阶段,巧家县公安机关由于急于求成,存在着承办人代替孙万刚对有罪供述的签字;没有合理理由变换讯问地点;指认笔录半年后经过整理才交孙万刚签字(孙拒绝);重要证据的提取不规范等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在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巧家县检察院对案卷中明确记录的孙万刚控告巧家县公安局刑讯逼供的材料没有引起重视,也未调查核实;昭通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未提讯孙万刚,不同程度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办理此案中,虽然提出过合理怀疑,但没有进一步找证人、鉴定人调查了解,核实有关证据,都认为可以认定孙万刚强奸杀害了陈兴会,导致孙万刚案件的错误没有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得到纠正。

在案件审判阶段,二级法院3次审理孙万刚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着严重错误。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审理,其合议庭成员中有两位曾参加过第一次的审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据以定罪的两个关键证据,即“昭公处法物技字(1996)20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孙万刚的有罪供述”,均存在问题。但法院依然认定了孙万刚强奸杀害了陈兴会。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宣告孙万刚无罪。2月10日,孙万刚被无罪释放,走出了监狱。孙万刚已向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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