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于1998年8月31日以“朱丽”为户名,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宣武区支行开立五年期“零存整取”存折,共存入28万余元。当时还没有实行存款实名制。今年2月19日,当她想取出存款时,被要求出示“朱丽”的身份证。在杨女士无法出示“朱丽”身份证的情况下,银行要求她出具书面承诺,同意银行保留对其所支取款项的追索权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提供存折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取款凭条、留下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本人住址后,中国银行向杨女士支付本金和利息。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对2000年4月1日前办理的个人定期零存整取的存款,按4月1日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要支取“化名存款”,必须提供存单、本人身份证原件、住址等,对存单上原来的资料如地址、密码等,一定要正确无误。如果资料不足,取款时难免会遇到麻烦。
(《北京晨报》5.24 赵中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