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修改的1996年颁发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规定,父母偷看儿女日记,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被媒体报道后,立刻引起质疑:家长侵犯了自己儿女的隐私权,单位有什么权力给予行政处分?
该办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家长偷看儿女日记要受单位行政处分”的规定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好像职工就是单位人,职工的家长里短都要单位管着似的。很难说深圳市的实施办法有违法律,但肯定不合理,在实践中也无法执行。
(《北京晚报》5.20 杨昌平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