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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举报人当事人买单

2004-06-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广州法院在判决“执行难”方面有了一项破天荒的新举措: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其愿意出资奖励举报者的悬赏申请。广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宣布试行《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办法》,奖励数额为执得款的0.5%至5%。

据悉,此举旨在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解决长期存在的“法院白条”

问题。《办法》规定,“奖励数额按超额累进制计算:以执行到货币或者财产变现价值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部分奖励5%;50至100万元部分奖励4%……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0.5%。申请人和举报人对举报奖励金额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奖金由法院从执行到的财产中支付给举报人。

法院依靠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到财产,申请人反悔拒绝支付奖金的,法院可以直接从执行款中扣划奖金并支付给举报人。

据了解,全国各地法院近来纷纷推出一些悬赏执行方面的措施。但社会上也有人提出疑问:案件执行的行为主体是法院,线索“赏金”由申请人买单是否妥当?为此广州中院推出的《办法》将“申请执行人自愿奖励”作为首要原则。

《办法》明确:对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或同意悬赏,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报刊等信息媒体登载悬赏公告。登载媒体类型也可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但需要其“自掏腰包”支付相关费用。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此项规定非法牟利,《办法》对举报获奖人身份进行了严格限制。还特别规定: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

(《中国青年报》5.31 林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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