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的两个朋友以前合伙经营五金店,去年2月,我爸同意和他们入伙,并订立了入伙协议。后来得知,在我爸入伙前五金店就欠有一笔数额较大的外债,在订立入伙协议时他俩也未告诉我爸。去年年底,债主找上门来要我爸和另外两人一起偿还这笔债务,请问我爸应该偿还这笔债吗?
薛志鹏
专家
你爸在向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向另外两名合伙人追偿他所偿还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你爸的两名合伙人在和他订立合伙协议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上述告知义务,违背了我国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你爸可以此法律规定向两名合伙人追偿所偿付的债务。 《法制日报》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