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样一个案件。北京市一位正在念初三的15岁女生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家长知道后,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因此这位女生的母亲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作出相应的预见。原告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据此,判决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将其所买手机返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新华每日电讯》6.3李京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