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杨女士小时候因不慎摔伤而导致了左眼失明,30多年来眼部神经已经萎缩,但眼角膜一直保存良好。失明的左眼无法自由转动,看起来就像是斜视的样子。为此,杨女士曾做过多次手术均无显著效果。1999年11月,杨女士从报纸上读到我国活体捐献角膜第一人段国生在捐献角膜后,装上“一个可以和好眼睛一起转动的义眼”
于是,杨女士便与深圳眼科医院联系,并在该医院做了捐献角膜手术。但是,在这过程中,医生却始终没有把捐献眼角膜后可能会出现的不良后果告知杨女士。
手术后问题慢慢出现了。杨女士问过多家医院,才被告知“睑部塌陷是捐献角膜后的必然后果”,并且目前无法改善这种情况。好心捐赠器官竟导致容颜受损,2003年11月18日,杨女士把深圳眼科医院和手术医生告上了法院。
深圳眼科医院答辩时称,杨女士在1岁多时眼睛已经失明、眼球萎缩,影响了面部和眼眶的发育,出现这种症状并非手术所致。深圳眼科医院同时向法庭出具了杨女士家属签字同意的“手术签证书”,上面明确注明了“本次手术不解决上睑凹陷”。
杨女士认为医院使自己毁容,要求医院为自己免费提供治疗,同时赔偿4年来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医院则称最多只能赔偿1万元,并拒绝今后给杨女士提供免费治疗。此案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深圳市红十字会捐献器官志愿者协会对这宗案件非常关注,协会会长崔先生表示,志愿者们捐献器官一定要经过慎重考虑,要清楚捐献器官后会带来的后果,多多听取专家的意见,不要贸然行事。
活体捐献角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在患眼已失明、萎缩、可能导致交感性眼炎,进而威胁健眼的视功能等情况下方可捐献角膜;而正常眼、受伤严重但通过积极治疗可望复明者、已失明但可保持外观者,均不在角膜活体捐献之列。
(《北京青年报》6.6王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