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某宿舍楼工程时,在该工区堆放有大量的建筑材料。2003年9月22日晚,正在睡觉的李启国、蔡自香夫妇突然听到异响,遂起床查看,发现有三个蒙面人正在偷偷搬运建筑材料。夫妇俩边呼喊抓贼,边扑上前去与盗贼进行搏斗。在搏斗过程中,三名歹徒拔出刀来将李启国夫妇砍伤后逃逸。后李启国夫妇
为治疗刀伤,共支付医疗费4000多元。二人多次找到该公司,请求对其所花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偿无果,遂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重庆市巫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启国、蔡自香夫妇为保护单位财产不受损失,与歹徒搏斗而负伤,其行为属见义勇为。5月27日,巫山县法院判决被告十建公司补偿原告夫妇医疗费共计4210.5元。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