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潘某都是北京某中学初三学生。一次课间休息时,潘某与同学打羽毛球,由于潘某挥拍时球拍不慎脱手,恰击中在旁观看的李某,致其左眼受伤。经北京同仁医院诊断: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内容物脱出、左眼球摘除。有关部门鉴定,李某伤残程度为七级。潘某为李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就其他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之后,
潘某认为,因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负有责任,应进行赔偿,我为李某治病已支付近1万元,不同意再赔。学校认为:校方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潘某、李某均为初三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学校基于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未成年人的特点,对潘某与同学打羽毛球没有禁止,于法于理并无不妥,因为这种游戏适合其年龄并有益于其健康和成长。潘某球拍脱手伤及李某,完全因为潘某过失所为。学校对此无法预测。因此,法院做出免除学校赔偿责任的判决。 《北京日报》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