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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争财产全靠证据

2004-06-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广州市民李苇(化名)向广东省妇联法援中心求助。她与男友陈某同居四年多,并共同出钱在广州供了一处房子,“买房时觉得都是一家人了,没多计较,就以男友名义签了”。不久前,男友突然宣布有了新的女朋友,提出和她分手。李小姐说,她和男友有了一个一岁多的小孩,现在“什么财产都没了”。

目前,

非婚同居已成为一种“正常”现象。男女双方往往把工资等财物混用或由一方掌握,或共同置业签在一人名下,一旦分手,“共同财产”的认定往往发生诸多纷争。能否通过法律渠道保护同居关系?对非婚同居作带有一定惩罚性的补充规定,是否可行?

专家指出,目前,法律不保护非婚同居关系。1988年以前的法律中,有“事实婚姻”一说,但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就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新《婚姻法》更确认了这一原则。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律师陈秋鹏认为,因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不予保护,法院一般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同居现象法律“不管”。同居关系下发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与夫妻关系下出现的纠纷在处理上不同。

此案中,李苇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举证,房子是她和男友共同出钱买的,才可能分得房产。而在婚姻关系下,即使购房合同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只要事先没有约定,就属于共同财产。

《羊城晚报》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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