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县3名公安人员在驾驶警车追缉一辆可疑桑塔纳轿车时,为躲闪被追车辆和照顾路上行人,不慎撞上了我姑父停在自家门前的出租车。请问,我姑父能否因出租车被撞坏而请求国家赔偿?
张付良
专家意见: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本案中,当地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追缉可疑车辆)过程中给你姑父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撞坏出租车),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假如本案中公安人员追缉可疑车辆时不慎撞伤了人又该如何?同样道理,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半月谈》200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