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是一家经济效益不错的国有企业,2000年底,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龚伟明,总会计师夏建兰,总支书记、副经理张岱雨等几名班子成员,年龄都已偏大,面临改制的公司要与其他公司重组。
从2001年起,住开公司频繁召开“班子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如何发钱,对工资总额进行“消
财务审计表明,2000年至2002年,仅有50多人的住开公司共发各类奖金2400多万元,领导班子主要成员龚伟明、张岱雨等人工资奖金分得百万元之巨,中层干部李美玲分到了60多万元。查办此案的检察官卢林感叹道:在这段时间里,住开公司“班子会”的主要议题就是两个字――发钱!
2000年,在住开公司的一次党政联席会上,经理龚伟明提议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班子会对此一致通过,并选定了一份终身险,规定每人3万元。此后不久,领导班子又决定为年龄超过50岁的正科以上干部买国寿福瑞险,保额为每人10万元。2000年7月,住开公司交付保险费205万元,年底这笔商业保险费被列入公司管理费。
住开公司领导班子还为公司职工投保了4种商业保险,共缴纳保费1200余万元。2003年6月底,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对龚伟明等4人提起了公诉,四人均被判数年徒刑并处罚款。
这是北京市司法机关适用新刑法增设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的第一起“窝案”。检察官高志航分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四个特点:私分的必须是国有资产;数目要达到一定的金额;不当得利惠及全体员工,是单位犯罪,这有别于是个人行为的贪污犯罪;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追究所有受益者的责任。(《检察日报》6.14 王新友 李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