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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被撞按交通事故以责论处

2004-06-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随着养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机动车与狗之间的“路权”矛盾变得日益突出。日前,家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七道街的董女士抱着宠物狗上江边玩时,狗被一辆飞驰而来的出租车当场撞死。董女士悲痛不已,要向司机讨要经济、精神赔偿。

哈市交警支队有关人士说,5月1日,新交通法实施后,由于交通事故“定义”广了,

哈市交警队经咨询、请示省交警总队有关部门,最终作出结论:宠物被撞,应属于交通事故。新交通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有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4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狗属于个人财产,应属财产损失范围,依据这一界定,狗被撞,应属交通事故。

这位人士还说,既然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在事故的处理中就要以责论处,而认定责任要看驾驶员有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他认为,由于狗是牲畜,没有上道的权利,如果发生事故,它的主人就有过错;如果驾驶员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狗的主人就应负比较大的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黑龙江法制报》6.10张素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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