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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认为,与“廉政账户”制度相比,“设立全国退赃账号”给予了贪赃受贿者更为宽容与优厚的待遇;简言之,不管腐败行为如何恶劣、不管违法情节如何严重、更不论社会公益承受了怎样的损失,只要贪赃受贿者将赃款按时存进“退赃账号”,贪官就可以把自己漂白得干干净净,赃官摇身一变就成了廉洁的好干部,什么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便再不能伤他分毫。早在2002年,福建就毅然全部撤销了与“退赃账号”异曲同工的“廉政账户”。
文章还说,关于政府官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我国的刑法早已有明文规定,至于如何量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于对腐败官员的处罚,也应当由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具体规定;专家们“设立全国退赃账号”的政策建议,很难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与法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