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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的把被撞的告了

2004-06-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3月3日,钱某驾驶一辆大货车,被唐某驾驶的小客车撞击,两车均起火。钱某没有受伤,随即离开了驾驶室,而唐某因为车辆严重损坏,被困在车中无法脱身。此时钱某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对唐某进行抢救。围观群众报警后,120赶到现场将原告从车中救出。由于没能得到及时抢救,唐某全身70%的面积被大火严重烧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违反交通法规行驶,应该负主要责任。唐某认为,交警部门仅从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事故损失的扩大与钱某未及时报警和救助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而对扩大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所以,钱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损失的40%,合计约55万元。唐某将钱某告上了法庭。

(《人民法院报》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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