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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不是“铁证”

2004-06-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律师见证,是时下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一般来说,当事人大多不了解法律,要求做律师见证,希望律师能把关解难。然而,有些律师却没把当事人的信任看得那么重要。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就因粗心大意,在办理一起遗嘱见证的过程中,只要求被继承人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却未在律师所做的“遗嘱见证”上签名,

致使遗嘱见证书形式上有欠缺,委托目的没有实现,使原告输掉了本该赢的官司,并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原告转而起诉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所赔偿损失20万元,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所谓律师见证,通常就是律师应当事人的邀请,参与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活动,以法律见证书的形式,对当事人法律活动予以证明,能够保证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书证材料。

专家提醒,律师见证在防范风险方面虽然有一定作用,但律师见证不是灵丹妙药,不是保险箱,更不能作“铁证”。当事人用它防风险,要擦亮眼睛。 《羊城晚报》6.21胡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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