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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演员的职业风险

2004-06-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3月23日晚,在青岛市中山路一人行道上,《情错》剧组正在拍摄演员高虎紧急停车的外景戏。不料车辆没有停住,而是撞向摄影机并撞倒七八个剧组工作人员,灯光师冯子永被挤在路灯杆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高虎刑事责任。但是高虎的经纪人付

葳近日向媒体反驳了“高虎即将开始铁窗生涯”的说法,她表示:“悲剧的发生是因为拍戏使用的车辆刹车系统不合格,而刹车性能的检测应当是剧组的责任,演员没有义务检测车辆状况。”对于高虎目前的状况,付葳说:“他被关押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精神状态比较稳定。”

北京律协刑辩委员会主任张燕生认为:“当时演员是在演戏的状态,脑子里想的都是作品,要求他去预见事故是牵强的。他对该事件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构成刑事责任。”

导演张纪中认为:“高虎事件其实是一起行业事故,而不是犯罪。剧组拍摄一部剧隐含着很多风险,应该给每位工作人员上意外保险。”

导演颢然说:“我在美国呆过一段时间,国外拍撞车、枪击等危险镜头,如果出事都由剧组承担责任,而且每个责任都非常细化,很规范。国内这个行业不规范,有太多漏洞,像替身的选择、保险品种,都没有规定。”

剧组出了事,如何确定责任人?张燕生说:“现在剧组大多是临时性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并不是一个收益单位,因而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能力,假设说演员造成事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已经解散的剧组由谁来承担?我认为应该是能从拍摄的作品中获得最大回报的受益人。” 《北京青年报》6.23李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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