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和基层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工作中,出现了十分严重的拉票贿选现象。
从非提名的候选人拉票贿选,到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也拉票贿选。安徽省蒙城县庄周乡干部陆涛得知组织部门考察将自己列为党委委员预备人选后,于2003年初分别找到该乡两位村党支部负责人,拿出现金2000
一些地方拉票贿选已由个别人偷偷摸摸的隐蔽行为,发展为有预谋的半公开行为。有的人为了拉票,动员亲友,或利用宗族势力,四处活动,非法串联;有的发动下属、同事以及“小团体”里的人,利用各自的社会关系或职务影响,争取选票。有的甚至组织专门班子,制定活动方案,明确人员分工,筹集大量资金,进行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活动。2000年12月,山西省河津市召开二届四次人代会,选举出席运城市第一届人代会的代表。会议期间,有21名代表候选人采取请客和送钱物的方式拉选票,耗用资金达101万余元。
有的贿选者为收买人心,在直接送钱送物的同时,还承诺当选后的回报,使贿选呈现“期权”式交易的特点。前几年,拉票贿选占多数的是乡村干部,现在,贿选现象已经由选举领导干部蔓延到选举代表,由人代会蔓延到党代会,由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蔓延到民主推荐后备干部,涉及的层次已蔓延到县、市级的选举,参与贿选人员的职务级别也越来越高。
私营企业主也纷纷参与拉票贿选。一些私营企业主在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开始涉足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有的通过拉票贿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进入基层领导班子,谋取政治地位和公共权力;有的向拉票贿选的领导干部提供资金、充当帮手,为自己培植代言人,寻找保护伞。
披着民主外衣,以钞票换取选票的“买官”行为,就像一个毒瘤,侵蚀着中国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望》2004年第27期沈泉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