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范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形成一个制度体系。因为对官员问责的前提是存在问责的情形,而这些情形是需要专门的配套制度来加以界定的。就目前而言,在不少地方,政府官员的履职情况和施政效果事实上是很难量化的,如果没有一个操作性很强的问责法律体系,问责制度将可能难以发挥出应有的制度效应。
尽管重庆市出台的《办法》还只是一个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有限,但是,我们还是有理由为此感到高兴,因为其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是值得期待的。正如有关媒体所指出的,行政首长问责制扩大了对政府高级公务员的追责范围,拓展了监督领域,它比“内部处理”更具震慑作用。
(《工人日报》7.6郭振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