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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问责制需要配套法规

2004-07-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重庆市出台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日前开始正式实施。作为法定化的高官问责制度,《办法》通过18种问责情形和7种追究责任,对政府行政部门“一把手”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小至诫勉、批评,大至停职反省、劝其辞职。重庆市的做法第一次将问责制上升到法律层面,在问责法律制度创建方面作
了一次有益的探索。

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范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形成一个制度体系。因为对官员问责的前提是存在问责的情形,而这些情形是需要专门的配套制度来加以界定的。就目前而言,在不少地方,政府官员的履职情况和施政效果事实上是很难量化的,如果没有一个操作性很强的问责法律体系,问责制度将可能难以发挥出应有的制度效应。

尽管重庆市出台的《办法》还只是一个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有限,但是,我们还是有理由为此感到高兴,因为其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是值得期待的。正如有关媒体所指出的,行政首长问责制扩大了对政府高级公务员的追责范围,拓展了监督领域,它比“内部处理”更具震慑作用。

(《工人日报》7.6郭振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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