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他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由于这些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造成这些农村私宅交易存在风险,由此便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甚至毁坏。这种状况已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
其实,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产权证作为一种凭证,
对住户来说都是一道法律上的“护身符”。而诸如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另外,农民私宅经确权发证后,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租赁、抵押,由不动资产变为资本流向社会,将直接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加速作用。因此,对农村住宅确权登记发证,作为私有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已是迫在眉睫。而为农村私宅办理产权证明可以比照城市做法,也完全可以将农民私宅所有权和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所有权分离开来。为农村私宅发放产权证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中国青年报》7.1李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