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行政许可法》7月1日起施行,一场被媒体描述为由政府自觉推动的史无前例的“自我革命”正在展开。正因为《行政许可法》在立法内容上的“革命”意义,这部被寄予了太多期望的法律能否有效施行更为我们所关注。
一个不容忽视的细节是,《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历时七年,其时间之长,讨论次数之多,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施行,“依法行政”的新思维和“以法为器”的旧习惯必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而产生冲突。作为行政法立法上的独创,《行政许可法》在施行上并无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国外对行政许可的规范基本上都是通过单行法在漫长的时间里逐个实现的,而《行政许可法》则对所有的行政许可进行了统一规范。这种立法模式决定了其规定只能是原则性的。如《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的范围设定为在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但《行政许可法》并未为每一种不同的情况提供具体的答案。不难看出,这些都是极为宽泛的概念。这一方面亟待更为具体而细化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另一方面也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若有权设定许可的机关和具体的实施机关不能很好地把握立法精神,《行政许可法》的意义势必随之大打折扣。
《行政许可法》也显然无法独自承担推进“依法行政”的重任,它只有在行政法体系中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因此,它的施行既需要与现有行政立法的协调和配合,更亟待行政程序的完善。一个最新的消息是,规范政府依法行政的另一部重要法律――《行政程序法》也即将启动创制,这无疑与业已正式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同样令人欣喜。(《中国经济时报》7.5王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