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苏省镇江市的曹某和戴某为北湖花园10号楼的上、下邻居。该楼房共有6层,曹某住该楼502室,戴某住该楼602室。两家共用一个楼梯通道。
2003年10月,戴某在装潢房屋时,在5层通往6层的楼梯过道上安装了一扇防盗门,并且用板材封闭了楼梯扶手往上部位。对此曹某提出异议,认为6层的行为严重影响5层的正常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的公用部位,具有共用权的性质,任何人须依其本来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状态;同时,作为相邻产权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被告戴某擅自封闭楼道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住户对该楼道的共用权,违反了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戴某拆除封闭楼道设施、恢复原状。(《检察日报》7.12杨维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