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数据库》在部委规章二级分类、法规标题缩略等方面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编排,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经天公司作为在《数据库》上署名的法人,可以享有相应著作权。而“专家论案”网“法规检索”的一、二级分类、排列顺序、编码方法及法规标题缩略方式等,均与《数据库》基本一致。因此,徐溪公司未经经天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数据库》,并且通过自营的网站发布加以传播,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经天公司的著作权。
2004年7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徐溪公司赔偿经天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新华每日电讯》7.13丁慧 杨金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