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随母亲来到继父家中,姓名由金小鸣改为陆小鸣。从6岁到11岁,我同继父一起生活了5年,直到2002年母亲又同继父离婚为止。我因为受不了母亲的暴躁脾气,当她跟继父分手时我曾选择随继父生活,不料继父却拒绝了我。为此我找到生身父亲,要求他对我履行抚养义务。生父说我早就不是金家人了,我想再去找继父,
专家意见:你与继父的关系不是自然血亲而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所以你母亲与你继父离婚之日便是你与继父的父子关系解除之时。既然父子关系已不复存在他也就没有继续抚养你的义务了。你向他提出抚养要求,他若答应那是他的情义;他若拒绝,也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如果你生父硬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话你再把原姓恢复过来就是了。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