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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机密”一个法律定义

2004-08-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但真刀真枪的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样容易。其中,一个关键之处就在于,我们没有给“机密”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这句话中的“机密”本身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就像一块可以随意变形的橡皮泥。一个典型的例子是,

许多地方的两会期间,在政府财政预算等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上,总是写着“秘密,会后收回”之类的语句。然而,“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却偏偏又是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在哪些信息是国家机密由政府部门说了算的情况下,其实监督权已经被解释权虚置了。而监督权虚置下的政务公开,无论是公开内容的全面性还是深入性,都将毫无保障。为此,我们非常有必要限制“机密”的“可塑性”:广东的做法是为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立法,这是非常好的经验,值得推广。(《中国经济时报》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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