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某小学上学的张英(化名),今年12岁。在她出生10个月的时候父母离异,她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张某给付抚养费。1994年,张英的母亲再婚,继父姓李,母亲将张英的名字改为李凡,上小学也叫李凡(化名)。当生父张某得知张英改名后,找到派出所,派出所又在户口本上将李凡的名字恢复为张英。可老师和同学们还
法庭上,张英陈述了自己的理由:“从小我就生活在养父的怀抱里。在我的心里只知道养父是我的父亲。我明年就要上初中,我不愿意听别人在背后叫我张英这个名字,我要叫李凡,这是我自己喜欢的名字。”
代理此案的尹律师认为,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姓氏和名称。张英已经12周岁了,在选择姓名这个问题上她已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不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张某说,女儿是他惟一的精神支柱。若女儿改叫李凡,虽然他还是生父,可名义上就什么都没有了。审判员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等待法庭的宣判。(《天津政法报》8.6郭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