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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获赔一万五千元

2004-08-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重庆市垫江县文兴中学高三学生张仁龙,因拖欠150元学费被学校扣下准考证,最终未能参加高考语文考试。张仁龙把文兴中学告上了法庭。8月3日,垫江县法院宣判文山中学赔偿张仁龙高考报名费2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法院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是一项民事权利,《教育法》规定侵犯

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失、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文山中学侵犯了原告参加高考的受教育权,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后果严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北京日报》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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