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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梯之讼

2004-08-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一座三层的楼房,一层是一家机电公司,二层、三层归王有财所有。王家四室同堂,家有老少十几口,可是王家人不能走一楼的楼梯,只能在墙外立一架木梯上下。上上下下就是六年,生活极为不便。这一切究竟是为什么?

个小小的楼梯官司经历了县、市、省三级法院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王有财一直做建材生意。1992年,东丰县外贸公司欠王有财一笔建材款,就把他们的办公楼抵给了王有财。当时,外贸公司和县机电公司同在一幢三层小楼里办公,一楼是机电公司,二三楼是外贸公司,外贸公司走一楼机电公司的楼梯上下班。王有财从外贸公司接过二三楼以后,很快就将家搬了过来。乔迁新居,本应是高兴的事,可是一搬家,王家就遇到了一件让人不痛快的事 一楼的楼梯被机电公司堆放了很多机电设备,难以通行。“我找到机电公司经理单殿有,让他把楼梯上的设备挪走,我们好顺利通行。可是单殿有说‘你看我这地方挺窄巴的,这些东西也没有地方搁,原来外贸公司在这里办公时,这些东西就在这放着,人家都能走,你们有什么不能走的?咱们就互相将就一下吧!’”单殿有的一番话,让老实的王有财无言以对。

王家十几口人中,王有财的母亲已经70多岁,王有财的小孙女只有4岁,老老少少在堆满机电设备的楼梯上穿行不仅不方便,而且还有磕碰的危险。此路不通,王有财决定在室外搭建一座楼梯上下楼。

“当时我也找机电公司经理单殿有商量了,他说你在外面先修个楼梯走也行,先将就着,等你什么时候要在室内走,我都让你走,只要我在这个单位,你什么时候走都行。”

随后,王有财在楼房后侧搭建了一座铁楼梯。从那以后,两家各行其道,相安无事。到了1998年,新的问题又出现了。这一年,东丰县规划部门进行市容整顿,王家的室外铁楼梯由于没有经过规划部门批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属违法建筑,规划部门限令王家将其拆除,走室内楼梯。

于是,王有财找到机电公司经理单殿有,要求恢复在室内楼梯通行。

“那不行,你都好几年没走了,现在我不能再让你走了。”单殿有干脆地拒绝了王有财的要求。

协商未果,王有财一纸诉状将机电公司告到东丰县人民法院,要求在室内楼梯通行。原以为在室内楼梯通行的要求天经地义,胜券在握,可是东丰县法院一宣判,王家人却傻了眼:王家已在室外搭建楼梯行走多年,现要求在室内通行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驳回王家使用一楼楼梯的请求。

王家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期间,王家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拆除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室外铁楼梯,找来一架临时木梯上下楼。

辽源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楼上住户已取得二三楼的专有权,同时也享有一楼楼梯的互有权,双方对建筑物的互有部分,应共同使用,共同所有,须永久维持其共有关系。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不妥,撤销一审判决,王家享有在一楼楼梯通行的权利。

1999年2月8日,东丰县法院开始对机电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堆放在楼梯上的机电设备被一件件地运出去,楼梯眼看就要畅通了。就在这时,东丰县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突然被叫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东丰县法院下发了一份《通知》,《通知》要求东丰县法院暂缓执行,此案由省高院重新审理。

两个月后,吉林省高院作出判决:楼上住户自行搭建室外楼梯并通行多年,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在室内楼梯通行的权利。现在楼上住户要求在室内楼梯通行,其权利主张已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故撤销辽源市中院的判决,维持东丰县法院的判决,楼上住户自行在原址修建室外楼梯通行。

一个小小的民事案件,经过县、市、省三级法院的审理,王家人在经历了一个痛苦的循环后,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在原址重修已经拆掉的室外铁楼梯。

木梯带给王家的除了不便还有伤痛

室内楼梯不让走,室外楼梯又不准建。王家只好用一架木梯上下楼。

王有财上有老母,下有孙女,一家十几口人都生活在一起。

王有财的妻子杜玉梅告诉记者,这几年他们家一共丢了三架木梯,现在用的已经是第四架了。“梯子一丢,俺们家就乱套了,楼上的人下不去,楼下的人上不来。没办法赶紧给木匠铺打电话,让他给我们现做一个梯子送来。楼上没厕所,上厕所只能去楼下,没有了梯子连厕所都没法去。”

1998年架起木梯时,王有财的小孙女王辛阳刚刚4岁。4岁的孩子当然不能自己爬木梯,辛阳的姐姐丹阳比辛阳大3岁,当时正上幼儿班。丹阳的性格有点像爷爷,老实,胆小。每次爬木梯上学,她都很害怕。为了给孙女壮胆,王有财找来一根长长的绳索,绳索的一端系个环状的套,每天早晨丹阳要上学了,就将其套在丹阳腰上,丹阳慢慢地往下爬,大人在上面拽着绳索的另一端,这样,如果丹阳不小心一脚踩空,大人就可以在上面用绳索把她拽住,以免摔到地下;晚上,丹阳放学回来,走到楼下大声朝楼上喊“我回来了”,楼上的大人再把绳索放下来,拽她上去。

2000年6月的一天,王有财的姐夫在上木梯时不慎一脚踩空,整个身体重重地砸到地面上,被摔成肋骨骨折。

之后没多久,王有财的姑父来串门时不慎坠梯,当场被摔断四根肋骨。

2001年5月,坠梯的厄运落到了王有财年仅3岁的外孙女赵潼身上。

“那天我在楼上,她爸抱她下楼。我就听见孩子没好声地叫唤,我跑出去一看,他们爷俩都摔到地上了,我闺女右脚脚腕就像吹气一样地肿起来了。送到医院一拍片子,粉碎性骨折。大夫还训我,这么小的孩子怎么摔成这样?”谈起女儿的这次摔伤,赵潼的母亲至今仍是一脸的愧疚。

王有财的母亲是位小脚老太太,自从铁梯拆除,架起木梯之后,老人就再也下不去楼了。楼上没有厕所,而老人大小便又只能在楼上,为了少给家里人添麻烦,老人平时饭不敢多吃,水不敢多喝。这样过了4年之后,2002年,老人在家中去世了,但是她的遗体却无法通过木梯运下楼。“大伙都说,老太太活着时下不了楼,死了也下不了楼吗?总不能用抬筐把老太太送下去呀!”

王有财鼓起勇气来到楼下机电公司,找经理单殿有商量通过一楼楼梯把母亲遗体抬下楼,但是单殿有却坚决不同意。

连死人也不准送下楼吗,王家人愤怒了,来给老人送葬的80多名亲属一起来到东丰县政府请愿。在县领导出面协调下,机电公司终于有条件地答应了王家的要求。

老人在死后终于获得了一次从室内楼梯通行的权利,那么她的儿孙们呢,难道要永远地在木梯上爬上爬下吗?为了给家人争得走室内楼梯的权利,王有财开始四处奔走申诉。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从最高人民法院到中央政法委,从中央政法委到全国人大,又从全国人大到全国政协,几年来,王有财平均每个月跑两次北京,往返于东丰县与北京的车票他攒了满满一鞋盒子。

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事特向吉林省高院发函

那么,机电公司为什么坚持不肯让王家走一楼楼梯呢?记者推开了这家小型国有企业的大门。

机电公司经理单殿有领记者来到营业厅后面,这里看不见阳光,只有一个度数不高的灯泡发散着昏黄的光,通往楼上的楼梯就在这里。可以看得出,楼梯原本很宽敞,可是上面一箱箱地堆放了很多机电设备,中间只剩下很窄的一条通道,到了顶部则干脆全部被机电设备堵死了。楼梯的扶手上积着厚厚的灰尘,角落里挂着蜘蛛网,这里完全变成了储存货物的仓库。

对于将楼梯变成仓库、不准王家通行一事,单殿有自有一番解释 “王有财一家搬来后,曾经和我们签订过一份协议,就是王家不走我们的室内楼梯,在楼外自行搭建室外楼梯通行。在外面走了好几年了,他又回过头来要走室内楼梯,哪有这样的道理?这不是侵权吗?”“你觉得王家走室内楼梯侵犯了你们什么权利?”

“侵犯了我们的财产权呀,因为一楼当初是我们公司全额投资所建,连楼梯的产权都是我们的,他在这里走,不是侵犯了我们的权利吗?”

县政法委副书记孙元龙肯定地告诉记者 “由于王有财一直到处上访申诉,并且他的亲属也确实有好几个人因为爬木梯摔伤,所以这个案件我们县领导也非常关注。2002年,由我带队组成了一个调查组,成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对这起梯子案进行了详细的调研。调研后我们感觉到,我们县法院和吉林省高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王有财多年来到处申诉,奔走呼号,是依法在主张自己的权利。虽然我们发现了这样的问题,但是对于省高院的判决,我们无可奈何,因为我们只是一个县级的行政单位,我们的声音太微弱。”

说到这里,孙元龙停了下来,从抽屉里拿出一份复印的文件递给记者,“你看看这个!”

记者接过来一看,原来是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发给吉林省高院的函,下发日期是2004年5月26日。函件的大致内容是:本案所涉及的楼梯通行权是基于楼房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支配权,该权利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你院以原告主张通行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维持原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现在,我们主张双方和解,具体和解方案是,在原判决不动的情况下,由东丰县机电公司让出一楼内的部分面积,给被告另行搭建一条室内楼梯,今后双方各行其道,互不干扰。

原来,就在不久前,王有财的申诉引起了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派人实地调查后下发了这份函。

王有财为什么拒绝和解

“这份函下来以后,辽源市政法委书记带着辽源市中院院长、县法院的一位副院长还有我,分别找到王有财和机电公司经理单殿有,按照最高院这份函做和解工作,我们县长也表态,修楼梯不用王有财出一分钱,这项费用县里可以承担,但是王有财却拒绝和解。”孙元龙告 诉记者。

多年来一直主张在室内通行,现在机会来了,王有财为什么要将之拒之门外呢?“在原判决不动的基础上谈和解我接受不了。因为你原判决还在生效,我打了六七年官司,我是无理缠

诉,还是确有道理?我们家爬木梯上下楼这种后果是吉林省高院的判决造成的,吉林省高院的判决到底是不是错了?如果错了,我希望最高法院通过法定的程序去纠正它,在法律上给我个说法。”王有财这样解释他拒绝和解的原因。

他的妻子杜玉梅则说:“和解你倒是早和解呀!要是省高院刚判完就和解给我修楼梯我就认了,到这时候了,我们一家老老少少爬了6年木梯子,摔伤了好几个人,我们的苦都白受了,这么些年到处申诉花那些钱就白花了?现在他们也不追究责任,也不给我们赔偿,我们能同意和解吗?”

对于最高法院的和解主张,机电公司经理单殿有又作何感想呢,记者再次到楼下找到单殿有。谈起和解,单殿有也是一肚子委屈,“他们说这个案子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个民事案件怎么能没有诉讼时效来约束呢?”

就诉讼时效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检察官学院民法学专家邵世星副教授。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都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邵世星告诉记者,“但就此案来看,侵权行为是连续性的,侵权行为没有停止,诉讼时效就没有超过期限。”

邵世星认为,机电公司和王家住上下楼,构成相邻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双方对楼梯具有共同使用的权利,机电公司有义务为王家在一楼楼梯通行提供便利。

“过去,老百姓对法院都怀着一种敬畏的心理,法院作出判决,或者提出什么主张,当事人一般都会无条件地接受、执行。现在,老百姓的法律素质提高了,他们知道自己有权对法院的一些判决和主张提出异议,这对我们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是有积极意义的。”邵世星对王家不肯以和解结案的态度表示理解,“王有财敢于对最高人民法院这样的国家最高执法机关的主张提出异议,并不是胆大妄为。作为当事人,他可以接受和解,也可以不接受和解,这是他的权利。那么在他不接受和解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尽早地给予判决。” (《方圆》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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